2015年10月29日

【排球】の裁判團和執法程序



裁判團和執法程序

組成

◎比賽的裁判團由以下人員組成:

    -第一裁判
    -第二裁判
   -記錄員
    -四(二)名司線員

◎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必須有一位助理記錄員。

執法程序

※賽中,唯有第一和第二裁判可以鳴笛:

△第一裁判鳴笛指示發球,使比賽開始。

△第一和第二裁判既確定有犯規發生,又能辨別其性質時,鳴笛中斷比賽。

※比賽中斷期間,裁判員可以鳴笛表示允許或拒絕球隊的請求。

※裁判員鳴笛中斷比賽後,應立即以規定的手勢表示。

△如犯規是由第一裁判所鳴笛判定,其表示順序:

       a)獲發球的隊。
       b)犯規的性質。
       c)犯規的球員(如有必要時)。

△第二裁判重複第一裁判的手勢。

△如犯規是由第二裁判所鳴笛判定,其表示順序:
       a)犯規的性質。
        b)犯規的球員(如有必要時)。
        c)隨著第一裁判重複指出獲發球的隊。

△在此情況下,第一裁判不須指出犯規性質和犯規球員,只須指出獲發球的隊。

△如果是雙方犯規,裁判員的表示順序是:
        a)犯規的性質。
        b)犯規的球員(如有必要時)。
        c)第一裁判指出獲發球的隊。

第一裁判

位置

◎第一裁判坐在或站在球網一端的裁判台上執行職務,視線必須高出球網上沿大約50公分


職權

※第一裁判自始至終指揮該場比賽的進行。他對其他裁判人員及雙方球隊成員行使
權力。

※賽中,第一裁判的判決是最終決定,當他發現其他裁判人員的判決有誤時,有權加以更
正。

※第一裁判有權撤換不能勝任職務的裁判人員。

※第一裁判掌控撿球員和擦地員的工作。

※第一裁判有權決定一切有關比賽的問題,包括規則中沒有規定的事項。

※第一裁判不許有人對其判決進行討論。

※但當比賽隊長提出請求時,必須對其引據的規則,就其解釋和應用提出說明。

※如比賽隊長對該說明立即表示異議,並保留賽後作成正式抗議的權利,則第一裁判應當
准予所求。

※賽前和賽中,第一裁判負責決定比賽場地、設備和各項條件是否符合比賽要求。

職責

※賽前,第一裁判必須:

△檢查比賽場地、比賽用球和其他設備。

△召集雙方隊長進行擲硬幣事宜。

△控制球隊的熱身活動。

※賽中,只有第一裁判有權:

△對球隊提出警告。

△對不當行為和延誤比賽判罰。

△判定:
 
       a)發球員的犯規和發球隊的位置錯誤,包括掩護。
        b)擊球的犯規。
        c)高於球網和球網上部的犯規。
        d)球通過綢下空間。

※賽後,在記錄表上簽名。


第二裁判

位置

◎第二裁判站在第一裁判對面的場外網柱附近,面向第一裁判執行職務。

職權

※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的助理,他有自己職掌的判決權限

※當第一裁判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,第二裁判可以替代。

※第二裁判可對其判決權限以外的犯規作出手勢,但不可鳴笛,亦不可對第一裁判
堅持己見。

※第二裁判掌控記錄員的工作。

※第二裁判監督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,並將他們的不當行為向第一裁判報告。

※第二裁判監督熱身區內的球員。

※第二裁判准許比賽中止的請求,控制中止的時間和拒絕不當的請求。

※第二裁判控制各隊暫停和替補的使用次數,並將第二次暫停和第五、第六次替補
,通知第一裁判和該隊教練。

※球員受傷時,第二裁判有權准許例外替補或給予三分鐘的恢復時間。

※第二裁判檢查地板狀況,尤其是前區部分。而且也在賽中檢查比賽用球是否符合
規定。

※第二裁判監督懲罰區內的球隊成員,並將他們的不當行為向第一裁判報告。

職責

※在每局比賽開始前、在決勝局交換場區後、及在其他任何必要時,核對場上球員
的實際位置是否與陣容單相符。

※賽中,第二裁判須就下列狀況作出判斷,然後鳴笛並作手勢:

△接發球隊的位置錯誤。

△球員在擊球或企圖擊球時碰觸球網下部及第二裁判同側的標誌竿。

△侵入對方場區和球網以下的空間。

△後排球員或自由球員的進攻性擊球犯規或攔網犯規。

△球從有效飛越空間以外進入對方場區,或觸及第二裁判同側的標誌竿。

△第一裁判處在難以觀察的情況下,球觸及場外物體或地板。

記錄員

位置

◎記錄員坐在第一裁判對面的場外記錄台,面向第一裁判執行職務。

職責

◎記錄員依據規則填寫記錄表,並與第二裁判合作。

◎記錄員依其職責用蜂鳴器或其它音效向裁判員示意。

※每場和每局比賽開始前,記錄員必須:

△依照規定程序填寫比賽及球隊資料,並取得雙方球隊隊長和教練的簽名。

△依據陣容單登記各隊上場陣容。

△若未能適時取得陣容單,應立即通知第二裁判。

△登記自由球員的號碼和姓名。

※比賽進行中,記錄員必須:

△記錄得分,並確保記分板上的比數正確。

△管制各隊的發球順序,如發現發球順序錯誤,應於擊球之後,立即通知裁判員


△登記暫停和球員替補,掌握其次數並通知第二裁判。

△對於不符規定的請求比賽中止,通知裁判員。

△每局結束和決勝局某隊先達八分時,通知裁判員。

△登記各種判罰。

△登記第二裁判指示記載的事項,如:例外替補、恢復時間、中止拖延、外來干擾等。

※比賽結束時,記錄員必須:

△記錄最終結果。

△自己先在記錄表上簽名,然後依序取得雙方球隊隊長和裁判員的簽名。

△如有抗議事件,應由自己或讓該隊球隊隊長將抗議內容寫在記錄表上。

司線員
位置

◎若僅設置二名司線員,應相對的站在靠近兩名裁判右手的場角,各距場角一~二公尺

◎各自負責自己一側的端線和邊線。

◎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,必須設置四名司線員。

◎四名司線員位於無障礙區內,站在各自負責之界線的假想延長線上,距離場角一~三公
尺的位置。

職責

◎司線員用旗幟(40公分×40公分)的旗號執行職務。


※球落在自己所司的界線附近,作界內球或界外球的旗號。

※球觸及接球隊身體後出界,作球觸手出界的旗號。

※球觸及標誌竿,或發球從有效飛越空間以外飛過球網等,必須作出旗號


※在發球的擊球瞬間,任何球員(發球員除外)踏出場區以外,必須作出旗號。

※負責端線的司線員,在發球員有腳的犯規時,必須作出旗號。

※在第一裁判的請求下,司線員必須重覆他的旗號。

法定手勢

裁判員的手勢

◎裁判員必須用法定手勢指出鳴笛的理由(所判犯規的性質或准許比賽中止的目的)。

勢應維持片刻,如用單手作手勢,應用與犯規的球隊或提出請求的球隊同側的手表示。

司線員的旗號

◎司線員必須以法定的旗號指出犯規的性質,並維持片刻的停留。



註明:本站只是國中學生的作業
資料來源:http://web.ntpu.edu.tw/~sunday/classroom/volleyball_classroom/vb_rule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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